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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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文明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受刑人陳文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6月、5│││││年10月、5年(3次)│││││、3年8月(5次)│├──────┼─────────┼─────────┼─────────┤│犯罪日期│100.4.13│100.7.25│100.2.7至100.7.25│├──────┼─────────┼─────────┼─────────┤│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0年毒偵│苗栗地檢100年毒偵│苗栗地檢100年偵字││年度案號│字997號│字1127號│4238、446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苗簡字844號│101年上訴字245號│101年上訴字2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9.20│101.4.5│101.4.5│├─┼────┼─────────┼─────────┼─────────┤││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苗簡字844號│101年上訴字245號│101年臺上字3006號││判├────┼─────────┼─────────┼─────────┤│決│判決確定│100.10.6│101.4.5│101.6.14│││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執字│苗栗地檢101年執字│苗栗地檢101年執字│││2888號(已執畢)│1150號│15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