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2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誣告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誣告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5,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4,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1、2、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誣告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編號4、5部分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編號1、2、3部分之應執行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持有改造槍枝│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二月│││新台幣六萬元││├───────┼─────────────┼─────────────┤│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93年9月7日│91年12月12日│├───┬───┼─────────────┼─────────────┤│偵│機關│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1││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6059│23347│├───┼───┼─────────────┼─────────────┤││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94│96│││案├─┼─────────────┼─────────────┤│後││字│訴│上訴│││號├─┼─────────────┼─────────────┤│事││號│283│1358││├─┼─┼─────────────┼─────────────┤│實│判│年│94│96│││決├─┼─────────────┼─────────────┤│審│日│月│5│5│││期├─┼─────────────┼─────────────┤│││日│20│31│├───┼─┴─┼─────────────┼─────────────┤││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年│94│96││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2608│1358│││││撤回上訴│││日├─┼─┼─────────────┼─────────────┤││確│年│94│96││期│定├─┼─────────────┼─────────────┤││日│月│9│6│││期├─┼─────────────┼─────────────┤│││日│14│20│├───┴─┴─┼─────────────┼─────────────┤│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六月十五日,併科│有期徒刑一月││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新台幣三萬元││└───────┴─────────────┴─────────────┘┌───────┬─────────────┬─────────────┐│編號│3│4│├───────┼─────────────┼─────────────┤│罪名│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拘役四十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304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4月5日│93年3月8日│├───┬───┼─────────────┼─────────────┤│偵│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3││案├───┼─────────────┼─────────────┤│年│字│偵緝│偵││號├───┼─────────────┼─────────────┤│度│號│480│14316│├───┼───┼─────────────┼─────────────┤││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易緝│簡│││號├─┼─────────────┼─────────────┤│事││號│10│506││├─┼─┼─────────────┼─────────────┤│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2│3│││期├─┼─────────────┼─────────────┤│││日│7│13│├───┼─┴─┼─────────────┼─────────────┤││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易緝│簡││定│號├─┼─────────────┼─────────────┤│││號│10│506││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3│3│││期├─┼─────────────┼─────────────┤│││日│9│29│├───┴─┴─┼─────────────┼─────────────┤│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拘役二十日││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5││├───────┼─────────────┼─────────────┤│罪名│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2項│法條項款│├───────┼─────────────┼─────────────┤│犯罪日期│96年1月5日│年月日│├───┬───┼─────────────┼─────────────┤│偵│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案├───┼─────────────┼─────────────┤│年│字│毒偵│││號├───┼─────────────┼─────────────┤│度│號│2386││├───┼───┼─────────────┼─────────────┤││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法院││├─┬─┼─────────────┼─────────────┤│最││年│96││││案├─┼─────────────┼─────────────┤│後││字│簡││││號├─┼─────────────┼─────────────┤│事││號│2054│││├─┼─┼─────────────┼─────────────┤│實│判│年│96││││決├─┼─────────────┼─────────────┤│審│日│月│4││││期├─┼─────────────┼─────────────┤│││日│19││├───┼─┴─┼─────────────┼─────────────┤││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法院││├─┬─┼─────────────┼─────────────┤│││年│96│││確│案├─┼─────────────┼─────────────┤│││字│簡│││定│號├─┼─────────────┼─────────────┤│││號│2054│││日├─┼─┼─────────────┼─────────────┤││確│年│96│││期│定├─┼─────────────┼─────────────┤││日│月│5││││期├─┼─────────────┼─────────────┤│││日│10││├───┴─┴─┼─────────────┼─────────────┤│合於中華民國九│2條1項3款│條項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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