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152號聲請人 柯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金融機構基本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11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方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110年7月25日49,322元Z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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