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明通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江明通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具狀就其使用 江任康 公業財物於訴訟費用部分再事爭執,而為此部分非侵占款項之答辯,是本案就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胡修辰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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