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80號上訴人 梁國進 被上訴人 許林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2,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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