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