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73號聲請人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夢幻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海如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聖塔社區管理委員會等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海如」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㈡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海如」於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或聲請人委任「 林昱敏 」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㈢提出相對人「新聖塔社區管理委員會」及「聖塔露琪亞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如相對人未經報備,應補正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並釋明相對人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之當事人能力。
㈣依上㈢補正內容,補正聲請狀「相對人」欄內載「新聖塔社區
管理委員會」及「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相應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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