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9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9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君怡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聲請本院逕行核發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雲林縣四湖鄉,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