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增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
5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107年6月13日向本院所提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7年7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全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