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8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秦子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秦子晟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0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2,331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