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4號原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被告季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9萬7,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萬4,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