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3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濬承 即 陳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陳濬承即陳玉明於民國94年01月26日向聲請人訂立宅PAY金借款約定書(活期性領用借款方式)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正,期限自94年01月28日至95年01月27日止在所訂額度內循環借用,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最多延長19次。利率約定前12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1.46%計算,自第13期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8.06%計算,並依立約人實際動用天數,按月計付利息。上開債務,相對人如未按期給付利息或月付金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三)詎料,上開借款未依約付款,債務人至民國97年03月18日尚積欠本金新臺幣99,895元及循環透支利息3,473元,合計103,368元,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