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32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32號

原告 康進昇

被告 林瑀蕎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2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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