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67號
原告 張秀鳳
被告 簡立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欣儒
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67號
原告 張秀鳳
被告 簡立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欣儒
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