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67號

原告 張秀鳳

被告 簡立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欣儒

法官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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