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威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威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威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21日送監執行,並與所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4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部分接續執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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