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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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鮑協昌(原名鮑慶元)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8號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復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129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紀凱峰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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