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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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抗字第8號抗告人甲○○相對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8日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壢簡調字第3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第1項、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陳振嘉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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