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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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659號詐欺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9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八年度桃簡六五九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損害賠償額之認定,即令非須經相當時日,以為終結,惟因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所謂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本院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宣玉華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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