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被告因本院98年度桃簡字第3086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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