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7號再抗告人 魏永彬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維力 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107年5月8日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駁回其再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再抗告人未依上開規定委任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規定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之。
二、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於民國107年5月14日具狀提起再抗告,然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為上開補正,逾期未據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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