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專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原告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海英俊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2月3日以「風扇結構以及其扇葉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於102年1月1日公告更正為6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3346
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5年9月20日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年8月10日(106)智專三(三)05051字第106208288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6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6年12月14日經訴字第10606311790號為訴願駁回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命被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伍偉華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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