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醫事檢驗師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8號原告新昌醫事檢驗所(即 陳厚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違反醫事檢驗師法事件,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