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4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訴訟代理人 賴誌祥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律雲 之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年,原告不服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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