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黃富誠 被告 于中豪
翌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廷謙 上列被告于中豪及翌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68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富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林述亨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