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再字第34號聲請人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再審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 律師
賴柏翰 律師 孫永蔚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章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零柒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原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9,070元,竟重複繳納,致溢繳3萬9,070元,有收據2紙足稽(見本院卷第194、196頁),聲請人聲請退還,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