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羅玉玟 債務人羅 東富羅銀
一、債務人羅玉玟、 羅東富羅銀河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羅玉玟於民國97年12月至102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羅東富即羅銀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33,29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羅玉玟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羅東富(原名:羅銀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玉玟、羅│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0%│││233294│東富即羅銀│0月1日起│││││元│河││││└──┴───┴─────┴──────┴──────┴───────┘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玉玟、羅│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3294│東富即羅銀│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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