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CHWARTZANDREWROSS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SCHWARTZANDREWROSS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609號被告SCHWARTZANDREWROSS(美國籍)
男22歲(民國87年【西元1998】12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留證號:L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SCHWARTZANDREWROSS(美國籍)自民國110年1月23日0時許起至同日3時許止,陸續在臺中市南屯區或西區某酒吧內、統一便利商店、18TC夜店內,飲用調酒1杯、酒類1罐、調酒2杯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4時45分許,騎乘牌照號碼BM7-422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家。嗣於同日5時許,行經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與南屯路交岔路口時,因違規左轉為警攔檢盤查,經警發現其身上有明顯酒味,遂於同日5時3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SCHWARTZANDREWROSS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查獲警員職務報告各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檢察官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廖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