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3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泓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均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泓諭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泓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之刑度甚重,且被告獨自一人在臺中市租屋居住,有憂鬱症狀,而未固定就醫,並供稱曾有輕生之念頭,因與網友口角,即張貼恐嚇公眾之訊息,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被告購入大量製造爆裂物之原料,並曾製作爆裂物而試爆2次,又有恐嚇公眾之行為,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9年9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裁定自同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被告黃泓諭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併審酌卷內全部事證後,認其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爆裂物罪,犯罪嫌疑仍然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再參以被告供承有憂鬱症狀,而未固定就醫,並曾有輕生之念頭,與家人往來不密切等情,及其於接受精神鑑定時,仍表示「炸藥、毒藥這些東西讓自己感覺很強大,以後還會繼續研究,但自己不想被關,以後如果要做這種事情就要跟對方同歸於盡,或者想辦法逃獄」等語,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依被告犯罪情節,其購入大量製造爆裂物之原料,並曾製作爆裂物而試爆2次,又有恐嚇公眾之行為,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被告請求以具保等侵害性較小之手段以代羈押,尚不足以確保刑事審判程序之完成,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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