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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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3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千 乃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威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389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1,000元│民國107年5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02│11,000元│民國107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03│11,000元│民國107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04│11,000元│民國107年8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05│11,000元│民國107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06│11,000元│民國107年10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07│11,000元│民國107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08│11,000元│民國107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09│11,000元│民國108年1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10│11,000元│民國108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11│11,000元│民國108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12│11,000元│民國108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13│11,000元│民國108年5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14│11,000元│民國108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15│11,000元│民國108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16│11,000元│民國108年8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17│11,000元│民國108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18│11,000元│民國108年10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19│11,000元│民國108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020│11,000元│民國108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