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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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美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美珍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美珍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以107年度原簡字第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向告訴人張 芷婕 等3人支付損害賠償,於107年12月17日確定。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函催及電話通知,受刑人仍未履行緩刑條件。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受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而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查受刑人自105年10月14日遷入臺東縣○○市○○路○段○○○號,迄今未有遷出登記,有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本院就上開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自得加以審究,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受有聲請意旨所稱之首揭判決情事,且該判決於107年12月17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7年度原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自堪認定。又臺東地檢署於108年1月15日以東 檢德庚 108執緩13字第1080000680號函命受刑人遵期履行緩刑條件,否則將撤銷緩刑,該函於108年1月18日送達受刑人住所,經受刑人之母 藍秀琴 簽收無誤,復經臺東地檢署書記官於108年8月27日以卷存受刑人電話聯繫受刑人亦無人接聽,且受刑人未依限履行上開條件等情,有前揭函文、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為憑;嗣臺東地檢署於108年9月20日以東檢曉庚108執緩13字第1080013183號函命受刑人於108年9月30日陳報匯款單影本,逾期將撤銷緩刑,而該函則於108年
9月26日寄存送達於富岡派出所,且經臺東地檢署書記官於
108年10月4日聯絡告訴人張芷婕、陳柏佑等人確認,受刑人仍未履行上開條件,亦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單附卷可參;再案件繫屬後,本院以傳票傳喚受刑人到庭,該傳票亦寄存於富岡派出所,受刑人顯有逃匿之情形,況判決確定迄今已逾附表編號1至2所示履行期,且附表編號3之履行期亦將於109年3月25日屆滿,受刑人仍未給付分文,足認其違反判決所定負擔之情節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表:
┌─────┬───────┬──────────────┐│給付對象│給付金額│給付方式│├─────┼───────┼──────────────┤│張芷婕│藍美珍應給付張│自一○七年十二月起至一○八年│││芷婕新臺幣(下│七月止,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各給│││同)肆萬柒仟元│付伍仟元,並於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前給付柒仟元,由藍美珍││││匯款至張芷婕指定之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戶(戶名:張芷婕││││,帳號:000-00000000000)│├─────┼───────┼──────────────┤│陳柏佑│藍美珍應給付陳│於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前給付│││柏佑柒仟元。│柒仟元,由藍美珍匯款至陳柏佑││││指定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柏佑,帳號:000-0000││││0000000)│├─────┼───────┼──────────────┤│黃 健福 │藍美珍應給付黃│自一○八年十月起至一○九年三│││健福參萬元。│月止,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各給付││││伍仟元,由藍美珍匯款至 黃健福 ││││指定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黃健福,帳號: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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