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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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甲○○被告辛○○○
癸○○子○○丑○○寅○○己○○庚○○丁○○壬○○戊○○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其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180,886元(計算式:依土地法第97條、第105條規定,申報地價608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98.34㎡年息10%15=180,8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地價為753,692元(計算式:公告地價3,8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198.34㎡=753,692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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