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士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士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士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623號、第307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
8月、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復因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且3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
106年12月12日前所為;就上開3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1日14時許│106年9月28日15時許│106年5月23日14時13│││││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3天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01│106年度毒偵字第2690│106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623│106年度審易字第3077│107年度易字第105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10日│107年4月9日│107年5月15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623│106年度審易字第3077│107年度易字第105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2日│107年5月14日│107年6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87號│107年度執字第2934號│107年度執字第4901號││├──────────┴──────────┤│││編號1、2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8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