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能 訴訟代理人 陳靖琳 律師被告 徐錦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沈名昀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守煌、沈名昀律師聲請移轉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件被告之一人徐錦秀居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四處所,聲請裁定移送於其住所地之法院審理等語。
二、查本件原因事實發生地在本院轄區,亦非專屬管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當有管轄權,不需贅述。被告徐錦秀其他的訴訟代理人律師(非陳守煌、沈名昀)亦從未爭執管轄權;亦多次言詞辯論、調查證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言詞辯論,如期進行。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