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周訓 吾債務人 林彩萍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周訓吾 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林彩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3筆,共計新臺幣179,42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周訓吾自民國104年8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79,420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林彩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