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福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1,01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