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瑞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104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內關於「業經聲請人領回保管」及附表編號1附註欄「聲請人業已領回保管」等語,均應更正為「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奮起湖工作站代為領回保管」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準此,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亦得準用前揭規定。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業經聲請人領回保管」及附表編號1附註欄「聲請人業已領回保管」等語,均應更正為「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奮起湖工作站代為領回保管」等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 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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