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周禹丞 被告 蔡秀滿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802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郭德進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