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侵占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署99年度偵字第2706號被告林麗紅侵占罪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0年2月8日期滿,扣案之G-PLUS牌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見99年度保字第67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上開案件扣案之G-PLUS牌手機1支,雖係被告侵占犯罪所得之物,惟仍係被害人 葉萬得 所有之物,非屬被告所有,被害人尚得依法請求返還,準此該扣案之G-PLUS牌手機1支,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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