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德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德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民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4日│103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4945號│年度偵字第2329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6號│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5日│104年1月3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86號│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43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3日│104年4月13日│││確定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