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5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6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破壞告訴人居住安寧,所為實屬不當,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所犯情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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