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60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本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誤為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顏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