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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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二五九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五九三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九六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葉珊谷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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