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係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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