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列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3至10所列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所列各罪,及如附表編號3至10所列各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就前者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1款、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