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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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附表編號2、3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附表編號1之罪,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
1、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刑法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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