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乙000000000變更登記事項卡。
㈡請補繳欠款明細表並釋明至收迄息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