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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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1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42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538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