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牧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34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褐綠色錠劑伍顆(驗餘淨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牧耘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與錦州街口附近之某酒店內,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為警於100年11月12日晚間9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前查獲,扣得5顆藥丸,經送鑑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故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觀察、勒戒後,業由聲請人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該案查扣之褐綠色錠劑5顆,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1月3日北市鑑毒字第278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褐綠色錠劑5顆係屬違禁物,且未經法院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揭法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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