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53號上訴人 張秀容 視同上訴人 張頌献 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張進億 (原名 張雪容 )
張芮慈 (原名 張秋容 )
張芙蓉
張頌猷 黃榮奎 黃榮洸
黃榮龍
黃韋清 黃美華
黃梅貞 黃梅芳
黃梅嬌 蘇炳澤
蘇仕芳
蘇彥憲
蘇秋桂
洪秋里
蘇鍾培 蘇敏祥
蘇秋玲
蘇閔貽 被上訴人 張黃菊妹 (即 張為政 之承受訴訟人)
張春容 (即張為政之承受訴訟人)
張庭華 (即張為政之承受訴訟人)
張桂榛 (即張為政之承受訴訟人)
張頌昌 (即張為政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里0鄰○○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27,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