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鄉○○○路○○○號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雅志 間因102年勞訴字第2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啟偉